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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
党员和公职人员酒后驾车
后果更加严重
★ 酒驾醉驾,深挖严查
北京市纪委监委公开通报5起节日期间酒驾醉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甘肃省纪委监委通报3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春节前后,一些地方公开通报查处的节日“四风”问题,进一步释放了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的信号。
纵观各地通报的这些案例,特点鲜明、指向性强。这些案例中,大多涉酒驾醉驾问题。春节期间,宴请聚会、走亲访友多,一些党员干部容易放松警惕,抱有侥幸心理,以“春节没有人查”“路途距离短”“就这一次”等借口开脱,破纪破法;甚至有的特权思想作祟,自以为执法者会网开一面,害人害己。诸如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等问题,也大多发生在节日期间。
节日是“四风”问题易发多发的节点,也是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考点”。要根据节日“四风”问题易发多发的特点,深入纠治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吃喝等不正之风,紧盯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公车私用等老问题,驰而不息强化监督执纪。针对酒驾、醉驾问题,要深查一步,既查清饮酒场所、参与人员和费用来源,也要查明背后是否存在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宴请等情况,深挖彻查“酒局”“饭局”背后作风和腐败问题,坚决斩断由风及腐的链条。
越是“考点”,广大党员干部越要强化纪律意识,时刻自警自省自律。各级党组织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做实警示教育。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零容忍纠治发生在节日期间的“四风”问题,从严从快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 党员干部酒驾如何给予处分
酒后驾车根据不同的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理:
(1)审查中,党员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一般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影响则应视情况给予其相应处分。
(2)审查中,党员因酒后醉驾,被人民法院判决给予拘役刑事处罚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因酒后醉驾,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审查中,党员因酒后驾车造成不良影响,纪检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根据证据和事实认定,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酒后驾车给予公职人员党纪处分,还应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党员酒驾,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纪检机关需要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纪检机关作出酒驾的认定,不以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为前提。
第二,党员醉驾,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法规定主刑的,应给予醉驾的党员开除党籍处分,是公职人员的(不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还应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政务开除。
第三,党员醉驾,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醉驾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是公职人员的(不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还应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四,党员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原则上应当给予违纪党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需与政务处分衔接的,可给予政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应区别于比酒驾更严重的醉驾,这也是党纪处分量纪时平衡原则的具体运用。当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影响,则应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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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平安才能团圆
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酒驾醉驾既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
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
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请自觉抵制、主动劝阻酒驾醉驾行为
共同守护平安团圆
来源:红星云
一审:何英婷
二审:潘为伟
三审:刘 明
来源:红星云
编辑: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