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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十二月起,这些不文明行为会被罚!

来源:华容手机台 编辑:单铃铃 2020-12-13 08: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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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十二月起正式实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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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看看《条例》的相关内容

为什么要制定《岳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1)为了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公民文明素养。

2)为了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助力岳阳大城市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3)为了弥补文明行为促进综合性立法空白,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制度。

《岳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什么?

《条例》是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是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座 里程碑

《条例》一共6章43条,为市民的日常行为确立了一系列文明规范。

《条例》鼓励与倡导那些文明行为?

鼓励广大市民

1)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2)积极参与慈善救助活动;

3)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4)与自身能力适应的见义勇为;

5)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6)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和公共安全隐患;

7)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倡导广大市民

1)遵守公共礼仪,讲究文明礼貌;

2)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3)乘车时先下后上,主动让座;

4)节约能源资源,绿色出行;

5)使用公勺公筷,厉行节约,减少浪费;

6)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不办;

7)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男女平等、勤俭持家、邻里和睦、讲究卫生;

8)厚养薄葬、节俭治丧、绿色祭祀;

9)积极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条例》规定市民必须遵守哪些文明行为

如果违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是践行爱国主义。

1)爱护国旗、国徽,尊重国歌;

2)维护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3)不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4)不发表、传播侮辱和分裂国家的言论。

二是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1)不侵占、挪用、破坏公共设施;

2)不占用、堵塞公共区域;

3)防止高空坠物;

4)不乱堆乱放、私搭乱建,不占道办理婚丧事宜;

5)携带犬只等宠物外出须使用犬链牵引,自觉清理宠物粪便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占用、堵塞和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区域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携带犬只外出时未使用犬链牵引、未自觉清理宠物户外粪便或者携带犬只到公共汽车或者到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给他人造成影响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维护公共卫生

1)不随地乱吐、乱扔、乱倒;

2)不乱贴、乱画、乱挂;

3)不乱抛、乱撒、乱烧物品;

4)不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5)患病时进入公共场所须佩戴口罩。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三)擅自在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及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

(四)在市区抛撒、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的罚款。

四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

1)不乱穿马路、闯红灯、翻越隔离栏;

2)不乱停乱靠,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3)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4)不在交通路口兜售小商品,散发小广告;

5)主动礼让,文明出行。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的罚款。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乱穿马路、闯红灯、翻越隔离栏或者在道路上兜售小商品,散发小卡片、小广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可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是维护生态文明。

1)不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2)不乱砍伐、移栽、采摘、践踏公共区域花草树木;

3)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4)不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施放电子礼炮;

5)不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焚烧产生烟尘污染和刺激性气味的物质;

6)遵守垃圾分类存放与处置规定。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和刺激性气味的物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是文明旅游。

1)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2)不在景区景点乱扔、乱划、乱涂、乱贴、乱爬;

3)服从景区景点管理,不危害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

七是维护网络文明。

1)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他人信息;

2)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3)不在网络上散布有害信息,不转发、转载违法和庸俗信息。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处罚规定;

(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

(三)违法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情形。

对于前款规定的情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通报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八是弘扬文明乡风。

1)房前屋后干净整洁;

2)生活垃圾就地分类整理;

3)依法科学处置农业废弃物;

4)不占道打谷晒粮、摆摊设点、堆放生产生活物品和操办婚丧及其他事宜;

5)不参与赌博、封建迷信、低俗娱乐活动;

6)爱护村容村貌,保护古建筑、古树木,不私搭乱建。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并根据违法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的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如何保障《条例》的施行?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统筹各方力量,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予以保障和推动。

1)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制订有效的工作措施,提升全社会文明意识,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

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3)教育、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内推动行业文明行为建设,及时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机制,对严重不文明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联合惩戒。

4)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市民学校、农民学校、道德讲堂等宣传培训内容,培育和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5)新闻媒体应当推介文明行为先进典型,曝光不文明行为。

6)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文明形象,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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