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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能否获支持?

来源:今日华容 编辑:单铃铃 2019-04-04 15: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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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婚生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是否有理?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张某每月支付婚生女何某A抚养费500元。

2012年,何某B与张某离婚,婚生女何某A由何某B抚养长大成人,夫妻俩共建房屋两人各得一半,张某应得的部分折抵何某A的抚养费,房屋最终归何某B所有。离婚后,何某A患重病住院治疗。何某A请求张某支付抚养费无果,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院。

张某辩称,离婚时已经将自已应得的一半房屋所有权折抵了何某A的抚养费,不应再支付何某A的抚养费;而且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承担何某A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何某B与张某虽已就何某A的抚养费达成合意,张某将应得的一半房屋所有权折抵何某A的抚养费,但不妨碍何某A在必要时向张某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目前具体形势变更,何某A患重病,需要足够的医疗及营养,增加抚养费是情理所在。张某辩称经济条件有限、无能力负担抚养费并不是推卸支付抚养费的法定理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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