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作者:张泉清 编辑:卜布 2011-07-22 17:57:56
—分享—

  (一) 建国初期,私营商业

  私营商业,由于是自负盈亏,从长期的实践中,都学会了一套“生意经”,他们做买卖的宗旨是“赚钱”。因此,根据时代的变化和人民物资生活需要,很讲究行业的发展。解放初期,据商会行业记载,有12铺(京、广、杂、粗、银、铁、鞋、当、药、书纸、绸布、酱铺),11行(粮食、棉花、竹木、牛马、牲猪、水果、石灰、鱼、煤、柴、酥勤行),5坊(槽、染、榨、糖、作坊),4馆(餐、酒、旅、茶馆),2栈(行栈、客栈),2案(肉案、裁缝案)。集市以注滋口最为繁荣,沿河常停船200余艘,常聚万人,棉花等土产品输出量占全县80%以上,有“小汉口”之称。

  全县“八大”集镇(章台〈今城关〉、注滋口、北景港、塔市驿、鲇鱼须、梅田湖、万庾、三封寺)上除饮食服务行业外,其他各种商业约1000多家。

  民国38年(1949年)7月21日,华容县境解放,1949年8月18日县人民政府成立,随即宣布了保护工商业政策。尔后,大部分商户拥护人民政府重整门面、恢复市贸。但也有少数商人对人民政府政策心怀疑虑,不敢开业经营而持观望态度。入冬,还有少数不法奸商,掀起了一股用铜币、银元,不用人民币的浪潮,虽几经打击制止,还是影响了市场。通过宣传教育与打击,到年底,各业商户才全面正式开业,物价趋向稳定,市场逐渐繁荣。

  1950年,为了尽快恢复国民经济,党和政府对私营商业采取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4月县人民政府召开主要集镇工商业代表大会,确定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实行对全县私营工商业进行第一次登记。当时有私营工商业1257户,资本99.06万元,其中城关镇399户,注滋口356户,北景港184户,鲇鱼须137户,三封寺82户,塔市驿40户,梅田湖36户,万庾23户。

  1950年开始组建国营商业,首先是建立县贸易公司,随后是粮食公司、花纱布公司、百货公司。1951年合作社相继建立。国营商业部门配合税务、银行组成市场领导核心,鼓励私商大胆进货,并对资金和货源给予照顾,增资增人,扩大业务。1952年全年社会产品购销总额2352万元,国营商业占18%,公私合营占0.24%,合作社占8.6%,私营商业占73.16%,这个时期成了私营商业的“黄金时代”。

  随着国合机构继续延伸,到1952年,国营商业机构发展到16个,合作社在农村已有网点45个,加之商品流通渠道畅通,国合商业占了市场的主导地位,私营商业有增有减,商店减少218户893人,摊贩增加226户305人。

  1953年12月,粮食、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9月,棉花实行计划收购,主要农副土特产品由国营商业、合作社掌握、农业生产资料统由合作社加工订货经营,使农村市场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沿着社会主义轨道发展前进。

  (二)对私改造 过渡统包

  1、过渡。1954年,华容县遭受百年未遇的大水灾,灾情严重,市场冷落,加之贯彻统购统销政策,国家统一管理物资,不许私商经营,因而商户逐年减少,全县有私营商业1149户,比1953年的1389户减少了240户,有从业人员2384人,比1953年3367人减少了983人,零售总额684万元,比1953年的1324万元减少了640万元,下降48.34%。

  是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对私商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随即县委建立了“中共华容县委对私改造5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合作总社设立“对私改造科”,区合作社建“私改股”,配备了相应的领导和干部120多人,并从下至上的采取“积极领导、稳定前进、重点改造”的步骤,根据自愿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全县私营商业要求走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小组)道路。

  1955年8月,对私改造工作全面开展,县委指示,用“先试点,后铺开”的工作方法,以城关、注滋口两镇为试点,实行行业归口,采取先棉布,后百货,再其它的程序进行经销代销。然后对八个集镇(城关、注滋口、北景港、鲇鱼须、万庾、梅田湖、三封寺、塔市驿)全面开展对私改造工作。

  1956年5月,在农业合作化高潮的推动和政策教育下,出现了私营商业积极要求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热潮。他们敲锣打鼓放鞭炮,联名向当地政府和供销合作社呈送“决心书”,表示愿意走合作化道路。这时,县委相应地加强了对私改造的领导,确定王瑞林、赵绍珂、杨禹山具体负责,积极贯彻实行“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把全县农村私营商业1317户,从业人员1681人,资本28.5万元,由供销合作社“管起来,包下来”。这个阶段已过渡到供销合作社的商业资本家54户,136人,资金33455元。其余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分三种形式予以安排:一种由32户,85人,资金51479元,组成合营企业4个;二种由713户,895人,资金14.6万元,组成合作商店102个;三种由518户,565人,资金54066元,组成合作小组201个,从此,这些私营商业走上了合作化道路。

  1957年春,全县的私营商业刚刚被改造,他们既具有走社会主义道路意向,又有留恋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两面性。因此,从下半年开始,对被改造的私商和小商小贩进行一次社会主义教育,参加学习的有338人。学习中,根据揭露出的问题,落实到人。除对极少数违法乱纪者进行一次社会主义教育处理外,其余进行思想教育,让其继续发挥活跃市场的积极作用。从全县合作商店(组)307个,从业人员545人中,查出贪污金额16442元,店外黑户199户。为了“要改造,又要给饭吃”,对上述黑户作了行业归口,把313人归并在合作小组内,纳入管理的轨道。

  2、统包。1958年下半年,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农村合作商店体制随之发生了变化。为了体现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对小商小贩实行了统包。到年底止,在全县1681名从业人员中,统包300人,占从业总人数的17.8%.

  这年,根据国务院财贸会议精神,供销社下放公社改为供销部后,全县1317户私营商业组成合作商店307个,从业人员1381人,资金28.5万元,全部并入供销部。并入后,挂供销部牌子,一律列为“老二”,即:二饭店、二旅社、二门市部等等,成为供销部所有制企业。在管理上,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经营、统负盈亏,开始“吃大锅饭”。同时,全面取缔单干和“黑户”。农村集镇成为供销部的“一统天下”,物资上也是“万流归海”。

  1959—1960年,物资缺乏,紧俏商品实行“定量分配、凭证供应”,“批条子,走后门”缓和供求矛盾,这就是“暂时困难”时期。

  1960年下半年,县社贯彻中央关于精兵简政的指示精神,针对合作商店过渡和并入供销社以后,普遍产生了“坐官船、划懒桨”的消极情绪,统包人员“混岗”作业,致使货源供求矛盾突出,市场单一萧条。为了调动小商小贩的积极性,发挥补充渠道的作用,采取“原摊进、原摊出”的办法。全县供销系统退出统包人员234人,占应退出339人的69%。供销社让出农村网点24个,集镇门市部9个,安排了这些清退人员,使市场趋向活跃。达到“店内有盈余,又不能过多”的目的。清退后,留在供销社的还有105人,一般有业务技术专长。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因业务需要,可以用起来。如因身体条件起了变化,丧失劳动力,给予养起来,做到生养死葬。

  1962年,根据有关活跃农村市场充分发挥小商小贩补充作用的精神,继续恢复合作商店(组)。恢复后,对全县小商小贩1317户,从业人员1381人,贯彻“每天搞事,给予温饱”的原则进行安排,对农村合作商店307个,特别是饮食业的比重进行限制。饮食业营业额比重为“公七私三”,商品零售额比重为“公九私一”。同时,在商店规模设置上,只能一点一店,不允许设总店、分店或店外门市部。

  在“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指导下,县委批转了县供销社对农村集市贸易制订的“十管十放”管理界限,即:一类物资管,二类完成放;计内工业品管,副业产品;转手买卖管,自产自销管;长途运销管;就地调剂放;集体采购销;个人消费放;无证商贩管,有证商贩放,物高价管;寄卖议价放;买卖票证管,以物易物放;抱购套购管,定量出售放;饮食卫生管,农村伙铺放。到1963年10月止,全县供销社归口管理的私改企业588个,网点649个,从业人员1415人,资金11.7万元,公积金95.286元。

  1964年,进一步贯彻中央对集体和个体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和“要让他们有饭吃,又不能吃得过多”的精神,县委适当放宽了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经营比重。这年合作商店批发额为307万元,比1963年194万元增加113万元,增长58.2%,安排发给临时营业执照的183人。据统计,全县农村集镇4个,墟场31个,农贸产品交易总额为616万元,占农副产品收购总额929万元66.3%。上市品种逐渐增多,以塔市、鲇市、注市三个集市统计数据为例,全年上市品种达392种,较上年增加124种,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3387万元,较上年增加275万元,增长8.1%。

  1964年,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贯彻中央财贸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对合作商店(组)实行了“三管”(管政治思想、管购销计划、管盈余分配),“四定”(定人员、定网点、定资金、定营业额),“七不准”(不准经营批发业务、不准超越经营范围、不准超越规定活动地区、不准增加网点、不准增加人员、不准违反国家物价政策、不准到集贸市场和外地采购)。

  为了使合作商店(组)的人数不能太多,经营比重不能太大, 1965年5月,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县社下达了《关于清理压缩小商小贩的十条规定》,对10种人员进行清理。总的原则是:出一个少一个,不准由子女顶替,不准再增加新人员。到年底止,归口改造的农村小商小贩共有1183人。其中合作商店700人,合作小组163人,个体商贩店274人,社办企业46人。同时教育他们做到“三个服从”,即服从国家政策法令,服从市场管理,服从供销社领导。

  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提出“建立一个没有小商小贩参加的完整社会主义商业体系”。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65)工商字943号文件精神和县委对私改造的有关指示,将旅社、饭店(小吃店)、理发店、豆腐店一律纳入供销社编外自营、利润上缴。接着,全面落实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一书记陶铸:“要撤庙撤神”的指示,对合作商店(组)采取转、撤、压、并的办法狠砍大减,将注市、鲇市、塔市、景港、万庾、梅田等镇19个合作商店134人转为供销社门市部人员,取缔无证商人277人,并店合组78户,压缩回农村的24人,撤销农村大队小卖部71个,有证个体商贩也被“割资本主义尾巴”而收回执照动员停止营业。部分允许营业者,限制经营品种和活动范围。到年底止,合作商店由原来的184个减少到106个。由于对合作商店简单地采取了“一脚踢开”或“全盘统包”的办法,很多商店被撤销,给物资供应和社会服务造成了许多困难。

  1969年元月,随着 “一打三反”运动深入进行,对一大批合作商店人员又作了退职、包养处理,有的被清洗出店。对保留的63个商业合作商店381名从业人员,则采取主要行业和品种实行代购供销的办法,即:计划国家管、资金国家出、价格国家定、利润归国家、一般维持经营、人员只减不增。

  1970年,《人民日报》刊登了“我们也有两只手、不在城里吃闲饭”的报道后,又进一步压缩合作商店网点,减少合作商店人员,号召他们到“农村插队落户”、“生根开花”,又一次下放合作商店人员108人。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及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办好农村集体商业的意见》的有关指示精神,从各个方面积极扶植发展集体商业,将1968年至1979年以来下放处理的合作商店人员,逐个落实,按政策共收回安置659人。到1980年底止,供销社归口管理的集体核算单位11个,门市部34个(其中商业19个、饮食业9个、服务业6个);从业人员438人(其中商业318人,饮食业82人、服务业38人),资金53.5万元,营业额286.8万元,利润11.4万元,使集体合作商店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

 

作者:张泉清

编辑:卜布

阅读下一篇

返回华容县站首页